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钢成副院长作客理公明法论坛
发布日期:2016-11-28 供稿:法学院 姚迪 摄影:姚迪
编辑:于璐 审核:张爱秀 阅读次数:2016年11月2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伟德bevictor中文版官网法学院兼职教授张钢成博士应邀做客“理公明法论坛”并主讲论坛第56讲,为我校法学院的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民事审判与证明责任分配”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孟强老师主持。
张钢成副院长自1996年博士毕业后,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刻苦钻研审判业务,掌握审判技巧,具有较高的审判业务能力和较强的法学研究水平,成功审理了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涉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等民商事大要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其还长期坚持从事理论业务研究,带头推动法院学术调研事业的发展,撰写过多篇高质量的法学论文,曾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二、三等奖。
张院长首先从“淮南女大学扶人被讹”事件讲起,引出了今天讲座的主题,即民事审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张院长认为证明责任分配是法官做好审判的基本功。法官的脑中要有举证责任分配的意识,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之上,根据案件的性质,明确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哪一方当事人,并限定举证的时间。否则,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将会使判决发生根本性的错误。
关于何为证明责任,张院长认为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风险的分配,即当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应对提供证据的责任与证明责任加以区分。证明责任分配是法定的,是实体法已预设给哪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双方仅有一方对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不可能双方都负担证明责任,而提供证据的责任可能双方都负担。随后,张院长列举了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民事立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并详细解读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对谁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实,就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而法律要件事实则主要分为权利形成规范和对立规范这两大类规范。
最后,张院长列举了很多实务中频发的案件,将案例与法律规范相结合,向同学们阐释了若干特殊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比如,关于产品、货物、定作物质量瑕疵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关于相邻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等。讲座结束后,孟强老师进行了点评,张院长认真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大家都表示受益匪浅,此次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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